商务部于2008年6月8日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,决定对原产于日本、新加坡、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,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》第四十八条规定,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6月8日起,对原产于日本、新加坡、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,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,对原产于日本、新加坡、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按照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和2010年第5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,蓝星新材丙酮产能较大,
(adsbygoogle = window.adsbygoogle || []).push({});
(adsbygoogle = window.adsbygoogle || []).push({});